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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 2023-06-13 閱讀次數 : 104

              徐政規〔2023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徐州淮海國際港務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駐徐各省屬單位:

               

              《徐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3120

               (此件公開發布)

               

              徐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徐州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江蘇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徐州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徐州市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學習消防知識、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江蘇省和徐州市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加大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機構,每季度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主任,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五)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六)督促所屬部門、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派出機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文明創建應當包含消防安全內容。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火災隱患集中曝光、約談警示、掛牌督辦分級管理制度。

               

              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對作出同意決定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對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八)按照國務院和江蘇省有關規定,推進消防隊伍建設,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員額管理制度。

               

              有關單位應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鼓勵其他單位建立志愿消防隊。

               

              (九)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聯合演練。

               

              企業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為外單位滅火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其他器材、裝備,由火災發生地政府給予補償。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動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將消防安全建設納入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空間地理信息集成等數字徐州建設范疇,實現“數字消防”與“數字徐州”統籌規劃,同步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工作,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志愿服務,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優化消防站點布局,強化對弱勢群體的消防安全保障。將建筑消防設施聯網監測、消防安全培訓、老舊小區消防設施改造等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在住宅小區、勞動密集型企業、大型商場市場等推廣建設電動自行車智能化充電系統。

               

              (十三)將單位消防安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作為對相關單位和消防安全責任人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評先評優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十四)按照立法權限和程序,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機制,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基層消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徐政辦發〔202248號)要求配齊配強基層消防工作力量。

               

              (二)安排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支出的必要資金。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消防所、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建立健全“鎮-行政村(聚居點)-村民小組(單元樓)”三級網格制度,擴展現有基層工作平臺或者移動終端,實施消防安全動態管理;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普及火災預防和滅火逃生知識。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及時制止和糾正隨意堆放易燃物品、違反規定用電,影響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及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消防違法行為,組織對沿街門店、出租房屋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等地點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重點監管“九小”場所、老舊房屋和擅自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的場所。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內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所,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九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與村(居)民簽訂防火協議,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三)組織防火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糾正消防違法行為。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組織對無人扶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監護。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推行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指導、督促、考核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臺賬;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機構,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定期分析本行業消防安全形勢,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建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訂和完善本系統、本行業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演練;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和能力。

               

              (四)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工作。根據授權或者委托,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火災事故的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依法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考核考評,并將消防安全職責履行情況作為本行業、本系統單位評先評優的依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下列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或者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教育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及校外培訓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指導學校(幼兒園)將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學計劃,確保消防安全教育做到“計劃、課時、師資”三落實。鼓勵職業技術學校開設與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關的專業和課程。

               

              (二)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本系統部門及派出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加強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依法協助消防部門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協助做好節日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重大活動承辦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三)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殯葬服務、救助管理、婚姻登記等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生重特大火災時,負責做好重特大火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指導、督促民政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結合扶貧濟困和社會福利、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建立民政領域志愿者隊伍。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和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實施監督管理。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工作。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制定并監督實施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保障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確保消防建設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負責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設施建設、防火宣傳等工作。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責任主體加強對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依法依規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和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依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工作;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根據授權,負責承擔建設的重點項目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等消防基礎設施。組織、指導、監督城市公園等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加強供氣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安檢、排除隱患;參與較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開展燃氣火災事故救援處置和原因調查工作;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對內河通航水域(國家海事部門管轄水域除外)水上交通運輸船舶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以及運輸工具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軌道交通、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軌道交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安檢人員的培訓考核內容。

               

              (八)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美術館(畫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監督大型群眾性文化活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文物商店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指導播出機構、傳輸機構等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導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曝光火災隱患,刊播消防公益廣告。負責督促指導、監督星級旅游飯店、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等旅游相關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密室逃脫類(含真人逃脫、劇本殺、情景劇類)活動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提高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業消防安全水平,將消防安全建設納入文化旅游發展規劃。完善包含消防知識的文化廣電旅游教育、培訓工作、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九)衛生健康與醫療保健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者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組織本行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協調滅火、搶險救援中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十)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工礦商貿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促進市場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十二)消防救援部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消防事業發展規劃意見,推動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火災高危單位,并按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將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下列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地方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協同做好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管理工作。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電氣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根據消防救援部門的通知,配合實施消防行政強制的停電措施。協助開展電氣火災事故救援處置和原因調查工作。負責督促負責儲備糧油的儲存單位和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將消防安全嚴重違法單位(場所)及其相關責任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聯合懲戒。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化工(不含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危險化學品、醫藥)行業管理。

               

              (四)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監督、指導重大民族文化、大型宗教活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監獄及未成年犯管教場所、戒毒場所、律師事務所、公證和司法鑒定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六)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將消防安全培訓等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事項范圍。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重大及有影響的火災事故和救援活動現場環境應急監測與預警,為消防滅火和救援行動提供信息支撐。參與?;肥鹿侍幹?,協助消防部門開展?;窚缁鹁仍脱菥?。依法對固體廢物、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

               

              (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處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的私搭亂建;清除燃氣設施安全范圍內的違法建筑;依法處理門窗違規設置廣告牌影響疏散逃生、滅火救援的違法行為;負責本部門承擔的城市道路配套建設市政消火栓;配合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水務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本系統及業務單位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負責水利設施、工程的監督管理,并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內容。

               

              (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消防安全管理,在農業生產中指導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將消防水源及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一)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服務、餐飲等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商務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指導、督促外資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租賃(除融資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以及加油站(點)進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體育部門負責加強體育場館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指導有關重要體育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十五)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建設工程等本行業管理范圍內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監管范圍內的地下空間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監督、指導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組織本行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

               

              (十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人民銀行、保險、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七)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落實所屬機關消防安全責任,管理、維護、修理所屬機關消防設施;加強消防宣傳,提升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十八)氣象部門負責及時將重大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十九)郵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煙草專賣部門負責煙草行業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煙草生產、運輸、銷售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

               

              (二十一)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免費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進行義務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市政、通信、供水、供電等負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維護和及時修繕公共設施,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事先向消防部門通知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情況。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積極應用大數據、物聯網技術,推進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采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電氣火災監測等技防、物防措施。

               

              (八)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組織制定并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組織制定并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每月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

               

              (六)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管理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自確定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知當地消防救援部門。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并及時更新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檢測、維護、保養。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工作。

               

              (二)擬訂消防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及時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整改方案。

               

              (五)組織管理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

               

              (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培訓、消防演練、消防安全評估。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其消防安全知識和能力應經消防救援部門考核合格。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管理辦法,按照省級消防救援部門制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

               

              (三)建設快速處置初起火災的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火災高危單位由消防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統一的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消防安全責任書約定不明的,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商業、煤炭、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組建行業消防安全聯防聯勤組織,定期組織經驗交流、安全互查、宣傳教育、聯合應急演練等活動,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大型連鎖、集團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做好自身和所屬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專門的消防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各企業、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集團企業總部要結合企業自身經營特點和管理模式,制定總部和所屬企業消防安全制度,指導并督促下屬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以及執業準則的規定,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下發年度消防工作任務清單,明確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和獎懲辦法,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將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等消防工作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制定具體的工作職責、議事規則,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強化消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懲消防安全領域違法犯罪。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個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他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經濟組織,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微型消防站,是指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具體標準由市消防救援部門確定。

               

              (二)“九小”場所,是指小生產加工企業、小商場、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美容洗浴場所、小旅館、小網吧、小醫院(診所、養老院)、小學校(幼兒園)和小餐飲場所。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因合并、分設、劃轉或者名稱變更等引起職能變動的,其承擔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相應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2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8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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